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甲○○上開原告與被告臺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0萬438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①原告請求遷讓之面積為15平方公尺。││②原告由本院執行處標得臺北市○○路○○○號地下1樓共501.││27平方公尺之價格為新臺幣683萬元││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萬4381元││(0000000/501.27*15=20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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