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一八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三八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經傳喚、拘提不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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