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確定。詎受刑人甲○○竟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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