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台北縣團管區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一樓複代理人 高秉涵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二二六二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稱:
一、被上訴人之兄 王忠誼 之戰士 授田 憑據補償金遭冒領之損失,其肇因為訴外人 劉金鑫 之犯罪行為,兼之王忠誼個人之證件保管不慎所致。劉金鑫至本部辦理代領補償金之證件完備,本部在有法可循之情形下,當予辦理。又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因申請案件繁多,每日作業量龐大,且依國防部作業規定,本部無暇亦無無義務於當時或事後向當事人查證代領之真偽。本部當時對劉金鑫所持證件逐一審核,並無缺漏,且劉金鑫為王忠誼所居榮民之家之輔導員,更增添其可信度。又劉金鑫出示之委託證明文件上,「板橋榮民之家」之關防為真實,豈仍苛責本部承辦人員作業疏失。況本部人員並無仍力辨別證件之真偽。
二、依國防部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作業程序第二項第八點第三款規定團管區權責為「審查核對各項證件原本」,並非被上訴人陳述之補償金保管及發放機關。
參、證據:提出聯勤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函、國防部公告、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領據、板橋榮民之家函、證明書、聯勤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簡便行文表、戶籍謄本各一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上訴駁回。
貳、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稱:
一、上訴人為補償金之保管及發放機關,於其保管期間遭第三人劉金鑫偽造冒領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被上訴人為王忠誼之法定繼承人,上訴人自非得以其疏失對抗被上訴人之請求。
二、經向專管發放補償金之承辦單位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查詢結果指稱,補償金並非遺產,領取補償金之大陸家屬,只需依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及該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持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即可領取,無須向法院陳明繼承。
參、證據:聯勤聯勤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函一件。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訴外人即已故榮民王忠誼於退伍後,就養於板橋榮民之家,為單身榮民。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間,前往大陸山東省老家定居,至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亡故。因其未婚且無後代,依法由其弟、妹即被上訴人繼承其在臺之權益。而依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之規定,王忠誼得領取補償金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經被上訴人委託他人領取未果,始知該補償金早經第三人劉金鑫冒領完畢,尚待追回後再發還予被上訴人。然上訴人係該補償金之保管及發放機關,自不得因其之作業疏失而影響被上訴人之權益,是請求上訴人給付補償金二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上訴人則以:訴外人王忠誼之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遭冒領之損失,其肇因為訴外人劉金鑫之犯罪行為,及王忠誼個人之證件保管不慎所致。上訴人當時對劉金鑫所持證件逐一審核,並無缺漏,在有法可循之情形下,上訴人當予辦理。且依國防部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作業程序第二項第八點第三款規定團管區權責為「審查核對各項證件原本」,並非被上訴人陳述之補償金保管及發放機關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為收回戰士授田憑據而發給之補償金,應由何機關主管,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並無規定。雖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各團管區負責發放之籍設於該地區人員之補償金,但依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其受理補償金登記之申請,申請人資格之調查、認可,以及補償金基數之核給,均由聯勤總司令部為之。申領權利人之資格及應領基數經認可,核定後,依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聯勤總司令部應編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名冊,分送各團管區,並將補償金所需經費撥交各該地區聯勤收支處。經過一定期間未據領取者,依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應送回聯勤總司令部處理。可知補償金核定、發放之主管機關應為聯勤總司令部,各地團管區僅為受委託代為發款之單位而已。(司法院(八一)廳民二字第一三七九三號函研究意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給付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向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核定發放之主管機關,即聯勤總司令部請求,始為適法,被上訴人請求受委託代為發款之台北縣團管區給付補償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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