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李春鋒 被告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勇夫 被告 陳仁基
陳大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記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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