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四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壹萬元│0000000││││處 蔡滿雄 │業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