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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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勝光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王淵源 代理人 吳阿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勝光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雖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但因債權額高於新臺幣1,200萬元,經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表示願進行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8年、99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於10日內具狀陳明理由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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