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謝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林美慧 配偶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林美慧配偶之姓名,僅泛稱「林美慧夫婦」,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再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新臺幣捌拾萬元」之金額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復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