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之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審所作實體審判之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改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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