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傷│有︵︵││台│2│台│││台│││5│││期得已││中│0│中│上8││中│上8││執2│││徒易執││地│偵4│高│0│3│高│0│3│4││害│刑科畢││檢│2│分│易3││分│易3││鑑3│││參︶︶││署│2│院│││院││不得上訴││││月││││││││││││││││││││││││├──┼───┼────┼──┼─────┼─┼───┼────┼─┼───┼────┼───┤│傷│有︵││台│等│台│1││台│1│││││期得││中│5│中│上9││中│上9││執3│││徒易│38│地│偵2│高│7││高│7││3││害│刑科││檢│3│分│易1││分│易1││鑑9│││參︶││署│6│院│││院││不得上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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