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鄭麗玲 被告 黃柏喬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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