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駱簡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57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367條前段明文規定。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892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本件原判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上訴人即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原審卷第104頁背面、107頁背面),與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7705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77053)各1份(見毒偵卷第4、6頁),認定被告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於102年9月26日下午5、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附近之公共廁所內,以將海洛因混合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又被告前因竊盜案於101年3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誤載依102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且原審對於被告之量刑,已審酌施用毒品之犯行,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又其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此而記取教訓,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另參酌其最近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而本件係以將2種毒性迥異之毒品混合施用,犯罪情節較重,爰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量處有期徒刑8月,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查,原判決已敘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之理由,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泛稱:伊聽友人告知,每個人都可以有一次機會以戒癮治療來代替入獄服刑,而其現今非常渴望改變,希望透過在外戒癮治療,脫離過去改變將來,且家中尚有年邁母親罹患精神人格分裂症,被認定終生中度殘障,若其入獄,將無法扶養母親等語。其非就原審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不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又所謂「美沙冬替代療法」,係法務部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之規範意旨,擬定毒品減害計畫,對施用毒品之被告,委諸檢察官斟酌具體個案情節,以緩起訴附戒癮治療手段,代替刑事訴追程序,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無上開毒品減害計畫之適用。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上訴未敘明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以判決予駁回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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