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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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駱簡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區○○路」之記載,更正為○○○區○○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示之誤載部分,應予以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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