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海南友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貴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林承毅 律師被告 姜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乃外國公司,訴訟代理人雖提出民國106年11月13日之委任狀作為其訴訟代理權無欠缺之證明文件。惟查,原告設址於中國大陸海南省,又上開委任狀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無從認定訴訟代理人已受聲請人合法委任,故本件原告所提之訴訟,訴訟代理權自有欠缺。而原告所列之訴訟代理人為專業律師,理應知悉上開法律規定,經原受訴法院於107年1月17日發函通知補正經認證之委任狀(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14號卷〈下稱桃院卷〉23頁),又經移轉管轄至本院後,本院於107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命原告補正經公證或認證之委任狀(見本院卷第128頁),原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補正,從而本件海南友利公司之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故以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之訴訟。
三、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