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7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儒
朱吉盛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紹斌 律師
江帝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品諭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其附表一」,應更正為「其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其附表一」之記載,此部分顯係「其附表」之打字誤繕,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文章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