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偉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34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各罪,均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岳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28日│107年6月17日│106年12月4日││││││├────┼────────────┼────────────┼────────────┤│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金門地檢署108年度撤緩讀│金門地檢署108年度撤緩毒││訴)機關│第115號│毒偵字第3號│偵字第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城簡字第174號│108年度城簡字第28號│108年度城簡字第27號││實├──┼────────────┼────────────┼────────────┤│審│判決│107年12月24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13日│││日期││││├─┼──┼────────────┼────────────┼────────────┤│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城簡字第174號│108年度城簡字第28號│108年度城簡字第27號││決├──┼────────────┼────────────┼────────────┤││確定│108年1月19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金門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金門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金門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0│││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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