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污水管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上訴人 鄭小池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陳高星 律師被上訴人 王森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污水管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上訴聲明第2項提出污水管線位置示意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