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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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再審原告 于智堅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楊淑娥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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