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佩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謝淑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壹拾萬元│CI一九00六0│││││限公司東基隆分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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