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噪音管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環署訴字第098008080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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