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4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3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明光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