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皖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三七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皖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皖龍因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一百年度嘉交簡字第二八○號、一百年度嘉交簡字第七六三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逾六個月,依同條第八項規定,亦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