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聲請人 李萬盛 相對人 李萬松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兆亮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二、載明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姓名、存歿之繼承系統表。
三、聲請人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顯已侵害相對人即受監護人法定應繼分(3分之1)價值,聲請人應提出「不得侵害受監護人之應繼分」並經「所有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8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五、聲請人已依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81號民事裁定,會同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李陳柑妹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證明文件。
六、特別代理人 李德政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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