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莊筱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而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