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原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告 平其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蔡鎮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