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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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31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婷、 劉暉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劉育婷 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