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聲字第37
號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劉立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准
予閱覽鈞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63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民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
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當事人以外之
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
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63號民事卷宗,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麽堂 等人間撤銷遺產
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即須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
內文書。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資料,亦
未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
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63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民事卷
宗,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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