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林添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
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鄉○○村○○00號,聲請
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上開戶
籍址,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
之信函暨退回信封、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5516號債權憑
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經本院函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
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查訪結果,鄰人表示該址已多年無
人居住,此有該局109年12月4日嘉竹警偵字第1090022656
號函暨所附查訪表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
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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