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業已解除原委任之代理人(律師),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8月30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再行委任代理人,而該裁定業於94年9月15日送達自訴人,此有送達回證1紙附卷足憑,自訴人迄今已逾5日仍未委任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爰依法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