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67,7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2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