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簡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簡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簡上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嫻蓁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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