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文威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1月起迄109年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3、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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