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9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光興 上列上訴人王光興與被上訴人 文智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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