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鄭舜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尤繡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就本案應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表明就本案應如何判決之聲明,並查報原告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