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被告 陳博文
宋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3,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