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吳佳容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被告 陳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未履行系爭協議書為由,訴請遷讓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3,345元之損害賠償暨自民國107年5月25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1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23,5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7年6月4日函附之房屋稅及證明書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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