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2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呂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貳仟零叁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