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139號
原 告 姚佩均
被 告 洪雅玲
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雅玲核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柒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