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甲○
身送達代收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道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甲○
身送達代收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