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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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陳竹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止計算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年息%)││├──┼────────────┼───────────┼─────────┼──────────┤│001│88,000元整│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至│5.73│900元正││││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