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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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7月某日│96.10.02│96.11.2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調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調偵字││年度案號│2622號│第22號│第22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25號│98年度上易字第746號│98年度上易字第746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04│98.06.17│98.06.17│├─┼──────┼──────────┼──────────┼──────────┤││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98年度上易字第746號│98年度上易字第7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15│98.06.17│98.06.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84號│1843號│1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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