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異議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4號更生之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98年2月27日所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債務人所提並經本院認可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還款新台幣(下同)8,000元,還款期限8年,共計768,000元,清償總債務之35.59%,惟債務人正值壯年,有穩定收入,非無資力,應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中二階段還款方式,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並依其目前收支情形協商可行之還款方案,依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對債權銀行顯失公允,爰對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㈠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㈡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㈢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㈣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㈤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㈥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㈦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五十四條協議成立;㈧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㈨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更生方案之認可:㈠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㈢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㈣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同條例第64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在更生程序進行中,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訊問時陳稱:其目前任職於苗栗縣政府國宅處,日薪800元,並提出每月還款6,500元、還款期限8年之更生方案,嗣其於98年2月20日接受本院司法事務官訊問時,將還款金額提高為每月還款8,000元,雖上開更生方案,尚未獲得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人會議可決,然債務人目前確有固定之工作與薪資收入,此有其所提出之扣繳憑單在卷可稽,倘若其所擬定之更生方案尚屬公允,法院自得依前揭法條之規定,不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逕行予以認可。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債務人目前每月所得及必要費用之支出數額,認債務人所提之每月還款金額,在清償之後,其家庭成員平均每人之生活費用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告之97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足見債務人確有竭力還款之誠意,並認為其所提出每月還款8,000元、還款期限8年,計768,000元,清償總債務之35.59%之還款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調查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並無上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存在,而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同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逕依職權以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併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程度之限制,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況且,債務人既無不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存在,而其所提尚屬公允之更生方案復未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倘若不予認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之規定,唯有開始清算程序一途,而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只有50CC機車1輛,倘若進行清算程序,債權人可得受償之金額勢將更為減少,對債權人更為不利。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開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於法無違,異議人依前揭情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其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