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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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殺人及殺人未遂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蔡鉗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殺人│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97.11.22│97.12.19│97.12.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985號│97年度偵字第11424號│97年度偵字第1142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3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0│98.08.13│98.08.13│├─┼──────┼──────────┼───────────┼───────────┤│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31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0│98年度台上字第6110│││││號│號││決├──────┼──────────┼───────────┼───────────┤││判決│98.02.16│98.10.22│98.10.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他字│││第6528號│第1736號│第1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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