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9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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