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17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 蔡蕙伶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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