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28號原告 石翊妝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人志 律師被告 柯滿爵
張麗玲 柯錫鐙 吳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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