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己○○戊○○丙○○庚○○乙○○上訴人等與原告即高雄港務局因97年度訴字第97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芷鈴┌──┬────┬────────────┬───────┬────┐│編號│上訴人│占有土地│占有土地價值│應繳納之│││││(6,200元/㎡x│裁判費│││││面積)││├──┼────┼────────────┼───────┼────┤│1│甲○○│高雄市○○區○○段○○○○號│210,800元│3,480元││││土地,面積4㎡,及同段129││││││2號土地面積30㎡│││├──┼────┼────────────┼───────┼────┤│2│丁○○│高雄市○○區○○段○○○○號│341,000元│5,625元││││土地,面積55㎡│││├──┼────┼────────────┼───────┼────┤│3│己○○│高雄市○○區○○段○○○○號│198,400元│3,150元││││土地,面積32㎡│││├──┼────┼────────────┼───────┼────┤│4│戊○○│高雄市○○區○○段○○○○號│198,400元│3,150元││││土地,面積32㎡│││├──┼────┼────────────┼───────┼────┤│5│丙○○│高雄市○○區○○段○○○○號│192,200元│3,150元││││土地,面積31㎡│││├──┼────┼────────────┼───────┼────┤│6│庚○○│高雄市○○區○○段○○○○號│204,600元│3,315元││││土地,面積33㎡│││├──┼────┼────────────┼───────┼────┤│7│乙○○│高雄市○○區○○段○○○○號│266,600元│4,305元││││土地,面積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