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歷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