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11204號
原   告  陳素月
被   告  劉克祥
訴訟代理人  邱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弄○○
號一樓房屋,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之鑑定報告書即如附表
所示工法修復。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伍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7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
落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之天花板漏
水部分修復、地板與牆壁恢復原狀,或等值賠償無法修補之
財產損失。嗣於101年9月25日審理時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
房屋之天花板、地板與牆壁修復並回復原狀,或給付新臺幣
(下同)106,000元由原告自行修繕;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2
,550元。再於102年9月12日審理時就上揭聲明㈠變更為:
被告應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之鑑定報告書所示工法修
復。參諸前揭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所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自95年12月間發現臥室、浴廁有漏
水現象,致天花板、牆壁、地板等處受有損害。原告多次欲
與被告商談修繕,被告皆未置理,96年3月30日在臺北市大
安區調解委員會欲進行調解,亦因被告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
。而後原告自費請工修補捉漏,亦因被告及其家人不許工人
進屋,而無法修理漏水源頭,原告只能請工人於自家架設輕
鋼架天花板,並於上方以水盤接水及建置排水系統等工程。
然因漏水現象逐年擴大加重,各種防漏措施均已無效,漏水
現象已損害原告房屋,且嚴重影響原告全家身心健康、生活
品質及機能。被告已知其漏水侵害原告權益,卻未盡維護修
繕之義務,並拒絕配合原告進入修繕,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之鑑定報告書
(即如附表)所示工法修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2,550元。
㈡證據: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照片、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
96年度民調字第17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建燁裝璜工程
有限公司工程報價單、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估價單等件為
證,並聲請送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
二、被告則以下揭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本件被告願協助原告修復工程,惟所需一切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有漏水之現象,業提出照片為證,且
經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檢測:其房間頂板、廁所頂板,
以高週波水份計做第一次積水前檢測;相對應位置上方2樓
廁所地坪積水測試後,再以高週波水份計做第二次積水後檢
測,前後數值檢測顯示有明顯差異,為結構滲水及透水現象
;又臺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冷、熱給水
管經正常承受力加壓5公斤後,發現熱給水管前後數值檢測
顯示有明顯差異,為給水管滲漏水現象,有該會102年7月
29日台(101)防協會字第074號函所附鑑定報告書附卷可
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可信為真正。又本件漏水原因,經
該會研判:係因2樓房屋廁所地坪、磁磚及混凝土有破損,
凹陷處有積水,導致長期侵蝕防水層,造成損壞或細縫滲漏
至1樓天花板,有同上鑑定報告書可稽,自堪認原告主張系
爭房屋有漏水現象,且係因被告屋內漏水所致,當屬可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房屋依鑑定報告書(即如附表)
所示工法修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告雖以前詞置辯,
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漏水既肇因被
告房屋所致,依法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其辯稱應由原告
負擔費用云云,殊無可採。
㈡次就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內受損修復需82,550元部分:
查,原告就此業提出工程報價單、照片為據。經本院細閱該
工程報價單所載項目含:臥室木地板、衣櫃之拆除、換新,
及臥室、浴室之輕鋼架天花板換新,與上述鑑定報告書(即
如附表)所示工程內容、部位為受損天花板之牆面,核屬不
同,尚無重複之虞,先予敘明。而依原告所提系爭房屋照片
足知,被告房屋之漏水,已致系爭房屋之浴廁及房間天花板
損壞,且由漏水所致壁癌其產生位置鄰近地面,亦可認該接
近牆面之地板塌陷亦因被告房間滲漏水所致;又報價單所示
金額,尚與社會上一般行情相當,應可信為實在。惟就上揭
工程報價單內項目5臥室拉門衣櫃5尺、每尺單價5,500元
,總價44,000元部分,經本院詳閱原告所提照片,初無法看
出衣櫃有何受損情形;本院並審酌依照片所示,該衣櫃底部
有腳架,且距牆壁邊緣尚有間距、非直接附著於牆上,當屬
可搬遷之傢俱,是原告既知屋內有漏水情形,自應適宜搬離
漏水處,以避免損害之發生,其捨此不為,尚難遽令被告負
責。是原告就此部分所請,應於38,550元(即82,550元-44
,000元=38,550元)範圍內,予以准許。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請求,於被告應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
會之鑑定報告書即如附表所示工法修復,並給付原告38,550
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至逾此部分,則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薛德芬
附表:
一、修復方式:
⒈2樓部分:
⑴將廁所地、立面打除至結構體粉刷水泥砂漿,素地面整理乾
淨。
⑵全面塗刷水和凝固型塗膜防水材(一底二道,用量1.7kg/㎡
以上)。
⑶加強磚造牆全面塗刷水和凝固型塗膜防水材(一底二道,用
量1.7kg/㎡以上)。
⑷磁磚貼復。
⑸排水管、口、加強疏通及馬桶管線更新。
⑹環境整理、廢棄物運棄。
⒉1樓部分:
⑴將天花板、牆壁等,油漆鼓起、剝落、壁癌部位,刮除至水
泥砂漿面層(施作時要將有問題之部位後外延伸50cm以上)

⑵刮除後之素面整理乾淨。
⑶裂縫部位灌注高壓親水性聚氨基甲酸發泡體。
⑷全面塗佈矽酸質系防水材((一底二道,用量1.5kg/㎡以上
)。
⑸批土抹平(施作需待其乾燥後方可塗刷水泥漆)。
⑹塗刷水泥漆二道。
⑺環境整理、廢棄物運棄。
二、預估修復金額:
2樓部分:112,759元。
1樓部分:62,512元。
合計175,271元(如鑑定報告書第16、18、19、28頁所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鑑定費用56,700元
合計59,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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