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彭玉貴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麗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4,0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